以下为符合法定要求的遗嘱订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首先,(1)遗嘱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我国现行之法律规定,仅有具备独立进行民事行为之人,方具有设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即享有遗嘱能力。
故而,作为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2)制定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真正的意愿。
原则上而言,应以遗嘱人生前所表述出的最后嘱托为准,从而判断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真诚的意愿表达。
若遗嘱制定时受到强制与欺诈干扰,或者伪造者,皆属于无效情形;
此外,若遗嘱遭受篡改,其篡改的部分将成为无效。
再次,(3)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的个人私有财产。
遗嘱即为主张处理自身金额的行为,因此只需针对遗嘱人本人拥有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理即可。
倘若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理了个人所属权之外的国有、集体或他人物产,那么此处的遗嘱内容应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4)遗嘱内容不得违背公众共同利益及社会公序良俗。
若遗嘱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道德层面违反公共公德准则,同样无法生效。
最后,(5)遗嘱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利。
遗嘱应保留特定比例的遗产给缺乏劳动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此项规则为效力强制性规定,遗嘱人未能预留缺乏劳动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时,遗产处理过程中需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其余部分,则根据遗嘱所定的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力且无生活来源,应当依据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实际状况来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什么样的遗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遗嘱具备法律效力须遵循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遗嘱订立之时,遗嘱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着,遗嘱的形成方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再者,这份遗嘱须是遗嘱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且不得出现受威逼或欺骗等不公正之情形。
此外,遗嘱所载事项必须合乎法律规范,遗嘱当事人仅能处置其个人所属的合法资产,严禁擅自侵占他人财富;遗嘱还应对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失去生活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预留妥善的遗产份额;
最后,遗嘱的制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条文,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伦理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相关且有效的法律规定,遗产分割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首先,遗嘱执行者拥有必需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其次,遗嘱的起草必须充分反映遗嘱撰写者的真实意愿,严格防止受到任何形式的强制、欺骗以及伪造因素的干扰;再次,遗嘱只能对遗嘱人私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合法处置;此外,遗嘱所包含的内容应遵循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不应违反这些规则;最后,遗嘱撰写者在遗愿中不能取消那些无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益。如果遗嘱撰写者未能为这部分继承人预留足够的权益份额,那么他们的权益将会按相关法规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保障和维护。然而,在判定继承人权益是否被侵犯的问题上,判断依据主要取决于遗嘱在生效期内继承人的实际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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