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能否单独出售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未经对方允许而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在得到了另一半的书面授权许可情况下才能这么做。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被侵权的一方依然有权利索要归还这些财产。
但是,若这些财产已经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购买并持有,那另当别论。
我们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
对没有权力办妥某项事情的人擅自将不动产或动产转给他人收受的,拥有所有权的人应该有权加以追回,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受让人得以合法取得所转让的该类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具备以下几点必要条件:
首先,受让人必须在获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时候确属真诚且无意欺瞒;
其次,其支付的价格应当合理适当;
最后,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之后的手续是否完备至关重要,登记与交付缺一不可。
若是受让人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原所有权人应有权向上次作出无权行为的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
夫妻在购房过程中所签订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可以仅记载其中一人之姓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记录姓名数量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购买房屋时,如若双方之间未曾明示约定或未能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购房款项全部由单方面承担,则即便不动产权证书上仅仅列明了配偶之姓名,甚至仅将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可判定此房屋应视为夫妻双方之共同财产。通常而言,下列情形所涉及的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结婚期间,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2、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产;然而,如若继承或赠与房产的特定方明确表示只愿将该房产归属自己所有,则该种情况不在此限;
3、尽管购买房产的时间发生在婚前,但不动产权证书上却同时列明了夫妻二人之姓名的房产;
4、一方之个人财产,但经夫妻双方协议将其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者;
5、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但同样地,若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仅愿意将房产归属于己方子女所有,则此种情况同样不在认可范围之内。夫妻共同财产,乃指在法律层面被确认的,结婚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财产。该等财产既包括可以实际触及到的物质财物、资金资产,还涵盖了一些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在处理财产分割事宜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意见,按照公认的度量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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