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被驳回,应如何应对
若在申诉被驳回后,通常情况下,申诉者应保持冷静并停止继续上诉活动。
然而,若申诉者具有充足的实际案件与切实的证据来证实原判定案或裁决无疑存在错误之处,他们依然拥有将案件递交至原审理法院、上一级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申诉的权利。
申诉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判决,这种行为并没有次数限制,故申诉者可以持续不断地提出申诉,但最终能否取得胜利的关键仍在于其所提供的证据是否扎实有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刑事申诉被两级法院驳回怎么处理
若申诉者对于被驳回之申诉持有异议,其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的权利。在接到申诉之后,上级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如果发现该申诉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他们会尝试劝说申诉者撤销该申诉。
然而,如果申诉者仍坚持自己的主张并继续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将决定予以驳回,或发出通知要求停止重新审理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尽管某些申诉可能会遭到驳回,但是当申诉人有足够充足的证据来揭示原先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时,他们依然享有权利向原审判法庭、更高一级的法院以及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期能够对该判决进行修正和更正。在申诉过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诉的次数上限,然而,申诉是否能获得成功则主要依赖于证据的充分程度。因此,申诉人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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