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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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民间借贷盛行源于多因素:闲置资金未充分利用、资金市场供需失衡导致借贷频繁;信贷政策紧缩使部分资金难以在正规渠道流动,而农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简便的手续使其受欢迎;金融监管法规漏洞滋生非法借贷,法律打击不力。
民间借贷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一、民间借贷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现象的产生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社会上存在大量闲置资金没有得到合理利用,这便构成了民间借贷的潜在诱因;

其次,由于资金市场供需关系的严重失衡,进一步加剧了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

再次,由于目前的信贷政策所导致的紧缩现象,也对民间借贷起到了推动作用,使得原本应该在银行内得到充分利用的资金,却因为某些限制无法实现合理流动,而另一方面,急需获得资金支持的农民以及中小企业,却面临着贷款困难的问题;

此外,民间借贷手续操作简便也是其被广泛使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金融监管法规制度的欠缺与失范,为民间借贷的非法行为提供了生存土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强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的官司输了可以上诉吗

若相关诉讼案件的涉案人对于地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持有异议,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以启动二审程序并尝试推翻原判。因此,如果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对初审判决所做出的结论持异议,那么他们确实有权利依法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国民间借贷的广泛存在来源于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首先,大量闲置资金未能得到有效利用,进而促使了借贷行为的频繁出现;其次,由于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现象的发生;再次,信贷政策的收紧致使部分资金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进行流通,从而增加了农民群体以及中小型企业在融资方面所面临的困难;最后,民间借贷便利的办理流程也使得其深受社会大众的青睐,然而,随着金融监管法规的漏洞日益显现,进而催生了非法借贷活动的滋长,同时也反映出相关法律措施打击力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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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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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学校是学习民法的,这段时间我研究买卖合同,所以我想问一下买卖合同常见纠纷发生原因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买卖合同常见纠纷发生原因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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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3、违反诚信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4、 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
A与B之间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属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几家。B为供方,A及其子公司为需方,为降低采购成本,子公司需要货物时均通过A公司集体统一向B公司采购,但每次具体签定合同时均由子公司与B签定合同,最终因货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那么,B公司很显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众多子公司主张权利。若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将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同时还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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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紧张的常见原因有哪些,医疗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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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  
(三)在我国适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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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  所以,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和赔偿需要通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来认定,这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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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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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操作。操作人员在运行操作时。在使用燃气过程中操作不正确,因此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且今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管道燃气爆炸事故较为频繁。分析其原因,常见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设施破损老化、腐蚀严重、操作规程不完善,当受到腐蚀及外力作用出现破裂损坏时。有些地下管道附属设施如阀门,导致燃气泄漏。埋地管道由于使用期较长,无法经常挖出进行检测。各岗位操作人员培训有死角,各项规章制度,使燃气外泄。主要是管道系统上的安全阀、防爆阀、防爆片、泄压阀、报警系统等失效,危险区域防爆电器不防爆,静电接地不可靠,防雷装置失效等。

3)供气企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管道燃气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甚至违章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不能及时察觉,极易造成大量燃气泄漏,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具体、高压站。

5)用户违章操作、法兰等的连接出现问题也会导致燃气泄漏。

2)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导致燃气泄漏,缺乏抢险专业技术和专业装备。同时随着城市发展,燃气管网局部管道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等原因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面。因此管道燃气设备设施较多,不遵循“火等气”的点火原则或疏忽大意导致烧煮物将火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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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追尾常见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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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学校是学习经济法的,这段时间我一直在研究金融方面的政策,问一下温州的民间借贷风波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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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替代传统实业导致温州经济空心化。
在经历了中国蓬勃兴起的商品经济的改革与去短缺化经济兴起的持续、快速、活跃的发展阶段,到民间借贷虚拟化与国际化相互依存的新型金融过程的历史演变,温州民间借贷已从最初的传统的实体经济领域进军到靠高度投机与炒作可以带来超高利润的房地产业。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社会商品短缺,温州民营企业从事传统制造业生产经营,一般都有较高的收益率,足以支撑民间借贷利率。然而随着近年人民币汇率升值,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攀升,温州经济走到了产业升级的关口,而不少企业选择了外迁,带走了大批资本。在温州传统加工企业陷入低迷时,温州商人找到了一个赚钱的替代品,这便是房地产。这期间,当1998年全国取消福利房,推行商品房制度,敏锐的商业嗅觉让温州人发现了一次投机的机会,于是温州炒房团名声鹊起。据统计,从2000年开始,温州人便开始在上海、杭州、苏州、厦门、北京、宁波、金华等地置业。温州的房地产开发规模相当于江西一个省的总量,而温州市区的人口不过100万多一点。炒透本地楼市后,温州人开始大规模向外扩张。
由此可见,此次民间借贷危机只是当前温州经济运行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温州经济真正的病灶在于大批企业主偏离此前的实体经济,以至于空心化日益严重。大批企业逐渐放弃实业,转向投资房地产以及虚拟经济,从而埋下了危机的伏笔。
原因之
二:庞大的民间成本导致非理性的全民借贷狂潮。
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其中,规模高达1100亿元,占全市银行贷款的20%。就规模而言,将近10年的时间,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增长了2.4倍以上。然而,可怕的是,在上述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约占40%的资金规模没有进入生产投资领域,而是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可见,温州民间借贷已经牵涉九成家庭,俨然成为温州全民游戏。
从借贷形式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形式是依靠私人关系放贷,这种形式的放贷中间人一般是在朋友圈中比较活跃的女性;第二种形式是从银行借款,再以更高的利率借给其他人,这种形式的放贷中间人涉及银行职员、政府官员、大型企业的老板;第三种形式是由担保公司出面放贷。从借贷主体看,温州民间借贷涉及面极广且复杂多样。从资金来源看,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已经远远超出个人自有资金,更多的是利用银行的资金来获利,说明此时的民间借贷已经不是简单地为闲置资金寻找出路的问题,更多的是将其当作坐享其成的职业。而通过信用卡套现、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放高利贷,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将非常严重。
原因之
三:疯狂的利率是鸩杀民间借贷的毒酒。
“高利贷”、“利滚利”向来是个危险的游戏,常人唯恐避之不及,但是为何将近九成的温州人明知危险却还趋之若鹜、乐在其中,反其道而行之呢?其实说到底,最大的诱惑还是来自民间借贷狂飙的利率,而这正是温州人饮鸩止渴的症结所在。
据调查,2010年,温州的民间拆借年利率从12%~96%不等,也就是当地习惯所称的月息1分~8分。价格较低的是建立在亲情或友情上的民间借贷,一般年利率在12%到36%之间,以个人和家庭为单位居多。而通过信用卡套现,资金融入到民间借贷链条后,价格高至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16倍。临近年底,加上银行贷款缩量,之前一直活跃的温州高利贷市场再度疯狂,最高的甚至出现一两毛。正是在暴利的引诱下,更多的温州人开始迷恋上这个游戏,而近十年来不断攀升的房价使得不少温州人尝到了“用钱来生钱”的乐趣,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铤而走险。
原因之
四:“二元”金融结构滋生资本寻租。
温州金融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二元金融结构,即以现代银行业为主的现代金融市场和传统民间金融市场并存。随着温州经济的发展与金融生态格局的变化,当地一些非法担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通过地缘、业缘、亲缘及社区化的传统介入的单一方式,更多的金融掮客的出现,加剧了民间借贷投机性的扩张,增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些企业或中介机构为获取利差,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利率较低的贷款,转而以较高的利率在民间借贷市场上转借出去,而最终取得贷款的第三方往往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而给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造成新的风险敞口。
民事纠纷有哪些常见的解决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否则,人民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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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患纠纷常见的原因有哪些
中国医患纠纷常见的原因有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医患之间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医疗资源分布不平衡,患者维权的途径不畅通以及媒体的片面报道。这些可能会引发医患纠纷的因素也不是短期之内就可以解决的,要改善医患关系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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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看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审判的部分看不是很懂,想问民事审判常常需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是民事审判常常需要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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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2017最新量刑指导意见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 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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