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多少万予以立案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中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违法行为,并明确指出,凡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者,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该行为必须是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进行的;
其次,该行为必须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的;
再次,该行为必须是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方式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给予回报的;
最后,该行为必须是面向社会公众,也就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凡是涉及到公众存款数额达到或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均可以被认为是涉嫌违法和犯罪,从而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这种涉嫌非法吸纳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若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数额必须达到或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其次,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数额也必须达到或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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