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具体是怎么认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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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组织卖淫罪具体是怎么认定的

一、组织卖淫罪具体是怎么认定的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卖淫罪可以取保候审

凡涉嫌触犯组织卖淫罪之人,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准取保候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于患有重大疾病、无法自行料理日常生活起居、正在孕育或喂养自己孩子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至于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给予取保候审。

此外,对于那些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具备符合上述情形者,也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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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组织卖淫量刑具体如何
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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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组织卖淫
[律师回复] 一、怎么看是否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1、看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看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犯组织卖淫罪会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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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未遂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所以有组织的行为,组织的故意都是构成本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犯罪未遂是指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组织卖淫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 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 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 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组织卖淫罪的定义,组织卖淫罪的认定,组织卖
[律师回复]
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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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非法卖淫具体上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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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怎么量刑,组织卖淫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首先,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该五种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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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客体要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组织卖淫罪客体要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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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组织淫秽表演罪,怎么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概念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挑动人们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等。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如何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区别
1、组织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的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
2、组织行为的作用不同。本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然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淫秽表演的同时,往往为了增强演出效果,配之以音乐、灯光或画面,而这些画面、音乐往往属于淫秽音像制品,因此,行为人在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同时,又构成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对此,宜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断,并可考虑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情形的法定刑。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是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裸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如何量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首先,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该五种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你好,我朋友组织淫秽表演被抓,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组织淫秽表演证据,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进入网络时代,在线互联使表演不局限于场地之中,各种信息的载体也逐渐多样,而借助互联网实施的组织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组织淫秽表演罪针对的是组织当众实施淫秽表演的行为,“组织”行为从一般理解看,要三人以上,张某与夏某两个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传播淫秽物品罪针对的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含有淫秽内容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但张某与夏某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淫秽物品”。鉴于法无明文规定,应认定张某与夏某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被告人将其二人正在进行的淫秽行为通过网络传播,其形式近似于利用互联网平台传播淫秽视频,且存在牟利目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已将淫秽物品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物品扩大到了无形物品。在本案中,不能仅凭借承载淫秽内容的物品形态发生变化就否定其是淫秽物品。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与夏某自2017年2月至被抓获,所实施的发布广告、收取微信红包、组织QQ群以及在QQ群内视频直播二人正在实施的淫秽行为等过程中,两人之间有分工、互相配合,共同组织观众观看其二人实施的表演。尽管观看者观看表演要借助互联网实现,但两人实施的淫秽表演行为与观看行为同步进行,这种即时性的同步表演行为,不同于传播淫秽物品,因为后者通常是以既有的淫秽电子信息为传播对象。
  【法官回应】
  案情与法意相结合判断以新手段实施的行为构成何罪
  各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网络秩序,且因为其面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网民公众,终端的接受者不可控,极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已经被立法、司法解释所关注和规范。但是法律的滞后性特征,决定了刑法的规制难以细密到囊括每一种行为,在严密刑事法网之前,不能拘泥于对传统行为表现方式的理解,要综合法意与案情,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科学判断。
  就组织淫秽表演罪而言,其追责的对象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是否属于组织淫秽表演,主要考量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有无组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策划表演过程,招募、管理表演者,提供表演场地和设备等行为,如果仅仅进行淫秽表演,缺乏组织行为,不构成该罪。二是有无淫秽表演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性交、手淫、口淫、诲淫性的裸体和脱衣舞表演等关于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表演行为。
  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则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追究的是淫秽物品传播者的刑事责任,对其追责的基础是行为人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并牟利的行为。主要考量三个核心要素,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传播行为,三是传播的对象为淫秽物品。在本案中收取微信红包即“会员费”,可以认定具有牟利目的。但是其通过互联网让“会员”观看其正在实施的淫秽行为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在QQ群里发布通知,让“会员”一起观看其正在实施的淫秽行为是认定为“传播”贴切,还是“给他人表演”合适?
  
1.是否“传播”了“淫秽物品”
  “传播”一般是指散布或者使他人可以得到或获取,实施传播行为的结果是扩大影响范围。传播淫秽物品,就是传播固定淫秽信息的某种载体,可以使不特定多数人获取,获取淫秽物品的人可以反复使用。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之所以受刑法惩治,也是因为淫秽物品具有反复被多人看到或听到的可能性,具有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的特点。那么,存储淫秽电子数据的视频文件、压缩包等,当然符合“淫秽物品”的特质。
  相反,如果不具有被多数人反复使用的可能性,就不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罪特有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线观看其他人正在实施的淫秽行为,其淫秽行为不曾以任何形式存储于可以反复使用的载体。一旦实施者结束了正在实施的淫秽行为,则观看者无法反复观看,也没有被不特定多数人获取的可能。如果观看者召集其他人一起观看,则可能另外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另外,在线观看只是借助互联网传递数据,并没有固定数据。如果将其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那么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否也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将组织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可能会导致刑法适用的混乱。
  
2.是否有“组织淫秽表演”的过程和后果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组织”行为,指“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雇用表演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等组织演出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人在直播平台上发布广告,广告中讲明通过QQ群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表演,以微信红包方式收费后,确定“会员”资格并将其加入QQ群,在群中发布在线视频时间,告知群成员共同观看其二人实施的淫秽行为,之后二人在网络另一端实施淫秽行为,群成员同时在线观看。其二人既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也是淫秽行为的表演者。整个过程具备策划表演过程、招揽观众等行为特征。
  组织在线共同观看淫秽表演,应认定为网络时代组织淫秽表演的一种新手段。随着娱乐场所管理的规范化,传统类型的组织淫秽表演行为很容易受到查处;组织“会员”一起在群中在线实时观看两人正在进行的淫秽行为,由于表演者和观看者处于不同的场所,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也更难被发现并追责。并且,无论是一群人现场观看面对面实施的淫秽表演,还是借助QQ群一起在线观看淫秽表演,均有真人表演的心理刺激、营造了群体观看的氛围,其带来群体堕落感等社会后果是一致的。
  
3.据以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证据有区别
  尽管“淫秽物品”的外延有所扩大:先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其后的《解释(一)》对“其他淫秽物品”的定义是“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淫秽信息附着于载体的特征没有改变。无论所附着的是有形载体还是无形载体,附着淫秽信息的载体就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
  而对于组织在线实时观看正在实施的淫秽行为,淫秽行为实施结束,就没有其他的载体予以呈现。如果没有在其在线视频时抓取证据,行为过程只能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方式呈现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获取。
  综上,组织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表演和通过载体实现的淫秽内容传播是有本质区别的。尽管观看者观看的实时淫秽表演行为是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传递的,也不应将这种行为定性为传播电子信息形态的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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