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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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2、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等。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什么

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2、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事故与医院协调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与医院进行洽谈的有效方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全面深入地理解并掌握谈判的背景和重要内容,然后,为了达到更好的协商效果,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可能的情况下,委托专业人士来负责与医院的交涉事宜。具体来说,以下几点值得关注:首先是明确掌握医院在此案件中的责任所在,其次,对于院方应该承担的损失补偿额度要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最后,需要制定出合理并且能反映出我方底线的心理价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遵循以下条件和准则来进行计算:1.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这笔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点的国家级行政机构普通职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而定;2.陪护费用:如果病人在住院其间需要专门的陪伴者,那么这部份费用则按照上一年度医疗事故发生地方的用人单位(公司或企业)职工的平均年收入来衡量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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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上的区别。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3、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4、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5、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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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曾经有统计,在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中,有70%以上被鉴定为医疗过错。
之所以出现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除了与目前法制现状有关外,很重要的原因与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复杂性,此二元制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
3、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典》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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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相关法律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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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我们发现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罪,二者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并且这都属于过失行为。但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就真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要是并没有没有造成这样的结果,就只能作为一般医疗事故处理,而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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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医疗过错与过错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过错去哪找理由 1、诊疗阶段常见的医方违规行为: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或会诊未及时进行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用药不当: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使用说明书或临床用药原则;滥用抗生素;违规使用品、等; (7)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8)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并发症的防范与处置不当等; (9)术后治疗、护理不当;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没有依法充分说明风险、履行告知义务的; (11)病危患者的急救不符合急救原则的。 2、病历记载中院方常见的违规行为: (1)病历不完整,存在隐匿或销毁可能的 (2)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可能的; (3)重要病历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4)告知内容没有书面记录的; (5)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6)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7)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常见的违规行为有: (1)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超范围执业的;这个在民营医院很常见,患者一定要留意; (2)医务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建议患者重要点留心口腔、整形、美容等机构; (3)对急诊患者、病危患者存在拒绝诊治或延误诊治的; (4)对病情需要转院的患者拒绝转院,或转院不符合规范的; (5)存在过度检查的; (6)存在不当的使用药物或医疗器械的。 (7)侵犯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知情同意权并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比如曾有医生把沌河; (8)院方存在医疗管理上的缺陷:例如各科室协调障碍导致延误诊治等。 二、如何区分责任 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指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中的诸因素中,医疗过错行为所占比重(医疗过失参与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司法实践中,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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