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了肺结核被判刑后是否还需服刑
患有肺结核病者若被判定入狱,仍需遵守相关法规进行服刑。
然而,如果患者病情极为严重且需要紧急治疗,符合规定条件者可通过申请获得监外执行的权力。
对于此类特殊罪犯,必须由特定医院进行确认和出具证明文件,以证实其确需采取保外就医措施。
在交付执行判决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交出执行命令的人民法院;
而在交付执行手术之后,此项决定则应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交书面意见至省级以上负责监狱监管事务的机关或设区城市这个级别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得了肺结核单位可以辞退我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有肺结核疾病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在其医疗期间进行辞退。换句话说,当职工因肺结核疾病而接受治疗时,他们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若雇主选择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这将被视为非法解雇行为,应向该员工作出赔偿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补贴。如果在员工享有的医疗期结束后,他们仍无法恢复正常工作,那么此时雇主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雇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患有严重肺结核且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人员而言,当其面临紧急治疗需求之际,可以提出缓期执行申请。在此过程中,他们必须得到指定医院的认可和提供的医疗证明文件予以支持。法院会在启动正式执行程序之前,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给予缓期执行。而一旦得到医生同意进行手术并且手术完毕之后,所涉罪犯将由监狱或者看守所向上级监狱监管部门或相应的公安机关提交审核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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