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名从犯强奸罪面临的指控确凿无疑且符合特定法律条件,那么他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以及“缓刑”。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身为普通罪犯,亦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而鉴于其所涉案件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通常情况下无法得到司法部门的批准授权。
同样地,从犯欣然获得“缓刑”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
值得注意的是,“缓刑”是对那些被法院判决拘役或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特权;
因此,从犯具备获得“缓刑”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强奸罪从犯一般几年
1.倘若有人胆敢以暴力、胁迫或是其他非法的手段强奸妇女,那么他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然而,若嫌疑人还属于从犯类别的情况,那么法律会对其予以轻轻的、缓缓地处罚,乃至有可能给予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2.所谓的“强奸罪”,是指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相关法规,犯罪者在违背受害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采取暴力、威胁、伤害甚至是其他非法手段,强制性的让受害者进行性行为,从而触犯了法律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犯罪活动中作为从犯,如果其所涉及的强奸罪名成立并且满足相关法定要求,那么他或者她有资格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考虑到此类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危害性,通常情况下,这种申请很可能会遭到司法机关的拒绝。即使是对于那些普通罪犯来说,他们同样可以提出这样的申请,但是在大多数较为严重的案件之中,获得"缓刑"判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这一优惠政策往往只适用于那些所受处罚相对较轻的被告人(指被宣告判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因此,从犯获得"缓刑"判决的实际可能性极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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