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能否对死者家属赔偿误工费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所谓误工费实际上是用来补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而非受害人家属的经济环节。
误工费,简单来说就是在受害者从受伤至痊愈的这个时间段(即误工时间)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质性地减少了的净收入。
具体而言,误工费的金额应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以及其收入情况来予以衡量。
对于误工时间,则须参考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做出判断。
若受害者因此次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并长期影响到其工作,那么误工时间甚至可以延续到定残前的那一天。
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误工费将按照他们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
而对那些没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可以通过计算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作为依据;
如果受害者无法给出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过去三年平均收入水平,也可以参照当地法院或是临近行业在同一年度的职工人均收入作为替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致残认定赔付律师费用
在中国律师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涉及到为他方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的事务,相关的服务费用将依照以下标准进行确定:在不牵涉重大财产纠纷的简易案件中,我们会根据情况在固定的2000元至10000元区间内,与当事人协商并确定最终的付费金额;反之,当针对每份具体的法律文件或资料时,我们会在600元至2000元的范围内,与客户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定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交通事故中不幸身故的受害人家属支付误工费这一诉求无法得到充分承认和支持。究其原因在于误工费所体现出的概念,本意仅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由直接经济损失引发的收入减少。在具体计算方面,误工费通常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长以及相应的收益水平进行认定,而误工时间的确定,则往往需凭借医学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做依据。此类证明文件既可以涵盖致伤定残之前的所有时间段,也可只覆盖其中的一部分时间段。针对拥有稳健收益来源的受害人员,误工费的实际金额应按照其收入因事故导致的实际减损程度来予以计算;反之,若受害人并未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则应比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或者同行业标准加以衡量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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