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到期债务能否查封,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优先查阅、冻结债务人资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明确指出,如果存在利害关系方面的紧急情况,若不即时采取保全行为将直接令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救的损失,则此类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在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设有保全财产的法院、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址或者对该事项有着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进行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充足的担保,否则,法院有权拒绝其申请。
一旦法院接收到上述申请,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进行裁决。
如果决定采取了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展开执行事宜。
除非申请人在此之后的三十天内没有遵循法律程序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所有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未到期债务可否追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倘若贷款人以无偿让渡财产权益之方式,例如舍弃对他人的债权、放弃对债权的担保或将无偿转移财产等,抑或是恶意地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贷款人的相关行为。这就意味着,若贷款人的行为满足上述情形,债权人便有权利追索尚未到期的债务。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贷款人的行为是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并且该种行为确实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一旦法院确认贷款人的行为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债权人便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贷款人的行为,并追回相应的债权。总而言之,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债权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是有权利追索尚未到期的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面临紧急状况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定程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免受严重损害。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指出,在债权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必须首先证明案情的紧迫性并且提交相应的担保文件。在收到上述申请之后,法院有责任于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即刻启动保全执行程序。然而,作为申请人,也必须在申请获准之后的30日内继续进行本案的诉讼工作,否则保全措施将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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