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发工资,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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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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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单位拒发薪资,员工可采取多途径维权。首先,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违规行为,政府依法调查处理。其次,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解决纠纷,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诉诸法院。持有欠条者可直接民事诉讼。若法院判决后雇主不履行,劳动者可在判决执行期满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不发工资,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一、单位不发工资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当所在单位拒绝按期发放薪资福利之际,职场员工可依循以下多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寻找解决之道:

首先,员工可选择前往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若企业处于违规行为状态,如拖欠或未全额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工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此问题,政府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展开调查和处理。

其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纠纷当事人有义务按照自愿平等原则尝试进行友好协商;

如果协商无果或是虽达成了和解协议却未能履行约定,亦或是不愿调解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并坚持拒绝履行等情况下,员工有权寻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

对于该仲裁结果仍然不满的当事人,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此外,若劳动者持有欠条凭证,可直接携带有效证件及欠条证据的原件以及起诉状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确认雇主应当偿还欠款给员工之后,倘若雇主仍拒不履行,劳动者可在定下的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结束后的第二年开始起算的两年内为期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单位不发工资怎么办

1.通过谈判达成共识以求获得调解结果。

2.如您发现有任何公司未依约支付员工薪资待遇问题,可至所属地区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一般情况下是指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员工薪酬,员工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了与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所有被拖欠的薪资及按被拖欠工资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金额给予经济补偿。

3.或者,您还可以选择立即提出仲裁申请。

首先,必须明确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的合法劳动关系的实际性质。这之后,在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您可以尝试请求公司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进行补充缴纳,并弥补差额部分的工资。接下来,单位在结束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至少一个月告知他们,违背这个规定的话单位应支付员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等待期的替代。

然后,如果公司没有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额外责任,从雇佣之日起需在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最后,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本法的规定,员工可以主张获取经济赔偿金,其金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为了确保您的权益不受侵害,请务必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以上提到的各项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面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薪资的困境时,员工可以通过多种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其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其次,双方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或者通过提交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仍然不满意,则可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支持。在此前提下,如果员工能够提供明确的欠款证明(即欠条),便可以直接启动相应的民事诉讼流程。最后,如果法院做出了判决并且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判决执行,那么劳动者有权利在判决生效期满之日起的两年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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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发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单位不发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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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维权
[律师回复]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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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3、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4、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5、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6、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7、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社交平台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舆论的压力和高层政府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8、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9、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的维权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寄希望于修改相关法规,使其更具操作性,从而能更好地维护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先由商家承担鉴定费用,或者由消费者和商家共同承担鉴定费用,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由哪一方最终承担,这样就可以避免消费者被鉴定费的“高门槛”拦在门案情简介刘先生在2004年搬进了自己的新居,时购买了某品牌的抽油烟机。用了还不到一年,油盒多次出现问题,在清洗时,油盒上的塑料纽非常容易掉。一开始,刘先生还以为是自己使用不当,但每次清洗时都会出现上述现象,刘先生遂怀疑是油盒的质量存在缺陷。于是,刘先生找出了保修卡,联系到该抽油烟机生产厂家设在本地的维修部,但维修部负责人表示,尽管承诺保修5年,但配件要自己花钱买,并认为油盒损坏是刘先生使用不小心造成的。刘先生感到很生气,认为是油盒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不是自己使用不当所致。为此,和对方发生了争执。刘先生回到家后,觉得必须得把事情搞清楚,于是投诉到了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在消协,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他们家的油盒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消协是无法认定的,必须由刘先生自己先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个鉴定,看看油盒损坏的原因到底是使用不当,还是产品质量有问题,鉴定费得由刘先生垫付,如果鉴定结果确认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刘先生垫付的鉴定费最后应由商家支付,刘先生并可主张赔偿。刘先生随即去了质监部门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做这样一个鉴定,鉴定费至少需要五百元,刘先生觉得为一个小油盒花这么多钱不值得,而且鉴定结果还不一定就对自己有利,最后,刘先生选择了放弃。案例简评在现实生活中,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时,肯定有消费者会遇到像刘先生一样的尴尬:选择维权吧,成本很高,选择放弃吧,可又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在面对一个不确定的鉴定结果和数额不小的鉴定费用时,肯定会有很多人选择放弃。那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没有专门针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呢根据1995年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对于难以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39条也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到消费者协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诉,涉及到商品和服务质量,可以由双方约定或者受理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应当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可见,各个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有类似规定,立法精神上也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是,现时中为什么还会出现消费者面对高昂的鉴定费用选择放弃的情况呢这可能就得归因于有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了。以北京市的规定为例,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双方可约定送检验机构检测。如果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那么,如果商家认为质量没问题,根本就不同意检测呢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双方协商检测机构的问题了。而如果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就只能自己负担举证责任,由消费者先垫付检测费用。那么,检测费用能否降低呢据专业人士介绍,产品质量鉴定多数用仪器完成,仪器是需要维护保养的,肯定会发生费用,而且,鉴定费用的收取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因此,要求质监部门降低检测费用也肯定会遇到困难。综合上述分析,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寄希望于修改相关法规,使其更具操作性,从而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先由商家承担鉴定费用,或者由消费者和商家共同承担鉴定费用,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由哪一方最终承担,这样就可以避免消费者被鉴定费的“高门槛”拦在门外的尴尬。对消费者自身来讲,在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前,也最好先对产品质量有一定的了解,以免盲目检测。
消费者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商局如何帮消费者维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管辖、处理程序、附则4章36条,自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 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有些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因涉及到让消费者协会亲眼目睹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最后,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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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岗不降薪,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雇主因合理需求调整员工岗位且不涉及羞辱、薪资福利不变且岗位相关,雇员应接受;否则,如条件不满足或引发劳动关系解除,雇员有权拒绝或索赔。公司单方面解雇构成违法,雇员可请求双倍赔偿。在合同有效期内,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争取恢复原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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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帮消费者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商局如何帮消费者维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管辖、处理程序、附则4章36条,自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 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有些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因涉及到让消费者协会亲眼目睹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最后,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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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面对雇主拖欠薪资,员工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可在工会或第三方协助下达成和解。协商不成,员工可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失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如雇主仍不履行,受害者可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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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样帮消费者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商局如何帮消费者维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管辖、处理程序、附则4章36条,自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 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有些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因涉及到让消费者协会亲眼目睹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最后,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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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维护机构是如何维护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都有哪些呢 1权益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保护动因 与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分散的消费者由于以下原因而经常成为被损害的弱者。 消费者权益 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大 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知识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 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人性弱点 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缺乏组织 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3保护意义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漫画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4保护机构 机关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组织 1.消费者组织 即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产物,是消费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消费者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它是一种社会团体,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不以营利为目的。 2.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有七项职能,即: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 5保护措施 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构不断完善,销售和服务单位尊重消费者的意识也在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消费者方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生产者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有了消费才会有市场,有了市场才能去组织生产,才会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消费者是生产者的“衣食父母”,没有消费者的“ 货币投票”,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就失去意义,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也就不复存在。从这个角度看,消费者与生产者有共同的需要和利益。 生产者也是消费者的一部分,生产者不是生活在另一个孤立的世界里,制造家用电器的也希望在市场上能购买到称心如意的鞋帽,制造鞋帽的到饭店里用餐,也盼望受到热情周到的接待。生产者如何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呢? 1、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方式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企业要时刻面向市场。消费群体的需求,构成了市场的需求;适应市场需求,就是要不断向市场推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不是产品没有市场,而是市场上缺乏适销对路的产品。没有疲软的消费,只有疲软的商品。中国不是没有市场,而是有效供给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去开发。市场上出现的供过于求,是相对于产品的现行价格、品种而言的。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满足消费者在消费方式方面的变化满足消费水平提高后的需求甚至是潜在的消费需求,这样就可以消费,拉动内需。从消费人群、消费空间来说,我们不能只看到城镇居民的需求,要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占我国人口72%的农民消费者,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拓农村市场。开拓农村市场,不能只是把适合城市消费者的产品送到农村去,要注意适应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和需求结构的变化,使产品设计和功能定位符合农民的需要和购买力水平,并切实加强农村营销和售后服务工作。 2、保护消费者权益,最主要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问题。广大企业对来自消费者和用户的投诉、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以及来自市场反馈的信息要非常重视,认真分析这些信息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售后服务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产品满意的程度和企业的信誉。许多企业建立起完善、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充实计算机用户档案管理和维修网点,配备车辆、通讯手段和维修设备等硬件,加强维修网点规章制度等软件方面管理,使许多消费品维修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满足消费需求企业经营管理念的变化 发展阶段产品质量与用户需求的关系经营观念 以生产为中心产品发展<消费需求企业主导,生产什么就卖什么 以产品为中心产品质量=消费需求保证质量符合标准,加强推销 以用户为中心产品质量>消费需求用户至上,让消费者满意 3、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名优产品,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假冒伪劣产品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品牌的“三无”产品成本低、质量差,但由于销售价格一般比较低等原因,往往误导一些消费者,而这些产品往往存在着影响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隐患。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宣传我国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品牌知名度高、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名优产品,购买通过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质量可靠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对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调查取证,向有关执法部门反映,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假冒严重的产品,企业要设立打假队伍,协同执法部门深入打假。 4、时刻想到自己也是消费者,下道工序就是“ 用户”。生产者要牢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重点是提高质量,同时也是保护自身的利益。要在职工中持久地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严格内部质量管理,使每一个职工都理解为什么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为什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需要,从自己做起,做好本职工作。每一道工序都要严格质量控制,做到下道工序满意。经过层层严把质量关,出厂产品要百分之百合格,最终做到消费者满意。要把消费者满意和满意程度作为企业产品质量的最高标准。 部门方面 建立规范有序的商品流通、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无论从主观愿望还是从客观现实的要求来讲,都是商品流通部门要长期追求的目标。 1、通过对商品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品市场呈现买方市场特征的情况下,作为商品流通企业,尤其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零售企业,必须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置于首位,树立消费者 第一、商品与服务质量第一的思想,经常虚心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不断检查和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同时,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流通企业及时解决与消费者的纠纷。例如,有的国有流通企业明确规定,商品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可赔可不赔的以赔为主,一时分不清责任的以企业为主,从而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2、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品质量检查,实行监督。每个商品流通企业在进货时都要严格把好质量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凡是有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商品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尤其是不能进入大中城市大中型零售商店的柜台。对不合格的和假冒伪劣商品,除了公开曝光以外,同时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如退货、停止进货、停止经营该类商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还公开销毁,以确保消费者利益。 3、开展“清柜台”和“百城万店无假货” 活动,净化零售市场。这项 活动旨在保证商品质量、维护流通秩序,涉及全国成百上千家大中型零售商店,范围广、影响大。其内容已相关法律不仅仅是防假、打假,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更重要的是已成为树立流通企业信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创建行业文明新风的“民心工程”。 4、工商联手,开拓市场,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消费。在商品流通领域,除了通过不断地打击与清除假冒伪劣商品来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外,还应当从正面宣传和推广入手,推广介绍名优产品,尤其是国产名优品牌,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这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5、实行先行负责制。实行不满意就退货,以及部分商品实行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制度以及联清、联退、联换、联修和联合经营,不仅国有商业信誉增强,服务质量提高,而且实实在在地解决消费者的后顾之忧,把保护消费者利益落到了实处。 6、规范大中型零售商店的经营行为。大中城市的大中型零售商店,尤其是国有商店,以其特有地位,一直是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重点。有的国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出租柜台,部分租赁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但失于管理、监督,而且还损害了国有企业的信誉。只有禁止大中型国有商业企业向生产企业、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出租或变相出租柜台,严格规范引厂进店等联营、联销形式,才能堵住利用国有商业的窗口消费者利益的渠道,维护国有商店的信誉。大中型商店是商品流通领域的一个重要阵地,一定要高度珍惜,还要经营好,利用好。大商场不能只是充当物业管理者,而要扮演实实在在的商品经营者,名牌信誉的创造者,优秀管理经验的输出者。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身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6法律责任 人身伤害 (一)概述 《消法》第七章规定了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原则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这里将重点阐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 《消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所谓其他重大损失,实际上是其他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因空调漏电引起火灾,烧毁了房屋和家具,空调制造商就应给受害者再造一幢原样的房子、一套原样的家具。如果无法恢复原状也可以按照现行价格将房子和家具折为现金赔偿。如果被烧毁的房子是间饭馆,空调制造商还须赔偿饭馆停业的经济损失。 (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 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四)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赔偿 造成消费者残疾的,除赔偿上条所列几种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以下费用: 1、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这是指受害者购买功能辅助性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助听器等。 2、生活补助费这笔费用的补偿,应根据残疾后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和原来收入减少的情况来确定。一般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是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由《消法》新增加的赔偿费用。不管残疾轻重如何都应支付这笔费用,支付数额和办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处理机关决定。 4、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这里所指的被扶养人,是指事实上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排除了与受害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而本身有生活来源的人。 (五)造成消费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以下费用: 1、丧葬费这是指安葬死者所支付的费用。丧葬费应以死者当地当时一般丧葬所需的费用标准来确定。 2、死亡赔偿金只要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就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当然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由经营者向受害人的亲属支付的这项费用,具有慰抚的性质。 3、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六)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因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承担了上述民事法律责任后,并不排除根据其行为性质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消费者维权投诉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维权投诉方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维权的方法:
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一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二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三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四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提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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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发工资怎么维权
当遭遇欠薪,最佳策略是与雇主协商达成共识。如无果,可投诉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咨询投诉热线12333(多地提供24小时人工服务)。一年内未解决,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满结果可于15日内起诉。雇主不履行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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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么维护消费者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讼。
《消法》
第二章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法》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受害者怎样网络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受害者怎样网络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受害者如何网络维权
传统的维权方式无外乎有以下几种:通过法律的方式、举报信的方式(匿名或者实名)、的方式(集体或者个人)。通常因为法律维权程序之繁琐以及高昂的费用使得很少人愿意走司法程序,使得民众更多的是以、举报信的方式来进行维权。无论何种方式,传统维权都有一个共有的特点:成本太高、代价太高而且少有见效。
随着网络影响力的增强,民众更愿意采取网络维权的方式,不仅仅是因为其虚拟性、隐匿性、安全性,我想更主要的是成本低、见效快。在中国普通人根本无法承担传统维权方式所需要的成本以及漫漫长夜的等待,最终搞得当事者心力交瘁不得不放弃。在网络上,只要维权的帖文受到关注有点击有回复就可能会得到答复,最终帮其解决了问题。
大多数都是寻求“正常的法律渠道”历经艰难辛酸的维权之路而不得其果,才进入网络。难得网络有块能让百姓的地方,以释缓绝望后的激愤。

一:网络发帖之后,必须让你控诉的人知道网上有控诉他们的文章(可以通过网友的身份打电话询问他们,这样就能引起他们的恐慌,自乱阵脚),让其停止侵权。

二:将充足的证据上传到网络(视频音频等最好)

三:文章不宜太长,无需煽情(将事情集中概括讲叙出来,重点突出)。

四:标题要新颖(既能点明事件的主体,又能吸引网民点击,切记不能使用敏感词语和诽谤措辞)。

五:号召人来顶贴(通过QQ群等方式召集一切能召集的朋友来顶贴)。

六:大面积传播(可能一些会删帖,要多发布,这样能保留更多的火种)。

七:一篇文章是不够的,要从多角度阐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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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未发通知应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未发通知对于劳动者就可以及时的向用人单位协商赔偿的事宜,如果协商不下来就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对于赔偿一般就会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来作为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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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消费者权益怎么维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权益怎么维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讼。
《消法》
第二章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法》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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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消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商家欺诈行为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
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
2、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
3、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提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消费者权益怎样维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讼。
《消法》
第二章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法》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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