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被偷怎么办有何法律途径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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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车被盗可能引发刑事诉讼,原主应及时报警并保持现场。需确认是否购买盗抢险: 1.立即报案,24小时内通知警方,保留证据。 2.发布寻车公告,保存证据并办未破案证明。 3.三个月后,对比是否购买保险:无保险自行承担损失;有保险则申请保险公司援助。
抵押车被偷怎么办有何法律途径

一、抵押车被偷怎么办有何法律途径

抵押车作为原车主的固定资产,其被盗窃的事件视情节严重性可能会引发刑事诉讼

在此情况下,抵押车原主应优先选择向警方求助,以获取警方的协助寻找和查找车辆踪迹。

同时,还需确认遭窃的抵押车是否预先购置过车辆盗抢险

相关的处理步骤如下所示:

1.当事人须即时履行报案程序,并尽可能保留事故现场,且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

2.在事故现场的城市级报刊上发布寻车公告,妥善保存相关报纸,并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未破案证明书。

3.若汽车在失窃后三个月仍未能找回,应对自身是否曾选购车辆盗抢险进行对照。

如无预购保险的话,那么所有经济赔偿将需自行承担;

反之,若已经投涉,则可请求保险公司协助承担相应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抵押车被偷了怎么办

抵押车辆遭受窃取事件的处理策略如下:

首先,债权方(受害人)需向当地公安机构提交目前持有该车辆的相关法律权益凭证(如车辆相关证件),公安部门根据这一情况将会正式受理此案。即便车辆遭抵押,但仍然属刑事犯罪范畴,而否被抵押并不影响案件性质,因此我们应当优先着手解决车辆失窃事宜,然后再来处理抵押等后续事项。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步,务必在第一时间内办理相应的报警手续,并尽可能的保留下事故现场场景,同时应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公安刑侦部门进行报案;

其次,我们要在案件发生地域内的市级报刊上进行详尽的寻车告示发布,并妥善保管该期间的报纸,以便在日后的所需中取得证据,同时还应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出具一份未破案证明;

最后,若在汽车被盗后的三个月内仍未见其踪影,我们需要检查自己之前有无购买过汽车盗抢险,如有购买则可申请让保险公司承担剩余损失,反之若未曾购买,则损失需要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车辆若不幸失窃,将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刑事法律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并妥善处理,包括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同时,需要确认是否购买了盗抢险保障自身权益:1.首要步骤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要求在24小时之内实时通知他们,同时要保留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2.接下来,可以通过发布寻车启事等方式寻找车辆,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便日后办理未破案证明时使用。3.经过大约3个月的时间,如果一直未能找回失踪的车辆,那么就要对比当时购买的险种:若未曾购买相关险种,则须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反之,如已购买保险,便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以获得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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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有哪些,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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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商品房抵押有何法律效力
(一)对抵押权标的物的效力范围根据民法原理及《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应包括预售商品房及其附属物、从物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预售商品房的门窗、电梯、楼梯等作为该房屋的附属物属于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之内,预售商品房的从物,如杂物间,随同主物一起列入抵押范围。但在预售商品房范围内新增加的房屋及预售商品房的天然孳息不属于抵押物范围之列。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建筑物的关联性,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如果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处于划拨土地,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之列,并且无论该商品房是否处于划拨土地,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的地下采矿权不属于抵押范围。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对当事人的效力预售商品房抵押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指抵押合同生效后所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抵押法律关系的内容比较复杂,它包括银行与购房人之间、购房人与预售人之间、预售人与银行之间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贷款的义务,在抵押人不履行义务时,享有对作为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依法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负有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计划还本付息的义务,预售人负有按约定交付预售商品房及瑕疵担保责任。由于预售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期货,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所有权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购房人只享有“所有权之期待权”,所以在工程峻工验收前楼宇遭毁损的,由预售人承担风险责任。这似乎加重了预售人的责任,但却是合理的。因为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基本由开发商所控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并未参与工程与任何一个过程,所以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毁损由预售人承担责任可以促使其尽职尽责,使抵押合同的实现获得一定的保障。预售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预售人应按规定为预购人办理房产登记和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预购人收执。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须重新与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预售人不得将已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再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不得擅自提高房价以及实施其他损害预购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迟延交货及标的物质量瑕疵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预购人说明。
(三)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排他性与绝对性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后,只要主债务未得到清偿,无论抵押物位于何处,流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物的新所有人,这就是预售商品抵押的排他性与绝对性。其理论依据是物权优于债权,法定权利优于意定权利,所以房屋抵押权优于房屋交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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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车主偷回抵押车犯法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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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四、关于证据,首先向你介绍一下税务稽查的主要方向:购--向上一级企业购货情况,购货方是哪些单位,货物主要是什么,购货数量多少,用什么结算,开发票与否;存--库存地点,库存数量,每月增加减少多少,出库单、磅单,以此计算销售多少;款--取得收入如何结算,存入的银行账号或者个人银行卡;销--销货方是哪些单位,没有账也应该有发货单、出库单之类的凭据,这是最有力的证据,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就应计提增值税;其他--比如合同、约定。另外,只要你去稽查局举报,能提供一些比较确定的证据,稽查局必须受理并立案调查,而且会将结果简要反馈给你,但是举报成功与否,还要看证据是否充足和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如果查出偷税数额巨大,则还有可能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五、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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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债通过什么途径交房产税
[律师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对于抵债资产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人账价值计价缴纳房产税,计人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该类房屋若未过户未取得产权,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是否应从租计征,房产原值如何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因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一定等于房产的实际价值或坪估价值,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十条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计算缴纳房产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该房产出租。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另外:北京一家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中:《财政部。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事业单位房产、城镇土地使用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不论是否正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对纳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持有期间是否也应该缴纳房产税,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按照上述规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答,参照《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65号)第四条规定,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才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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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办理报案手续务必保留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刑侦部门(110)报案。
2、在案件发生地的市级报刊刊登寻车启事,保存当期报纸,到车辆管理部门开具未破案证明。
3、在汽车被盗三个月仍未找回时,看自己是否购买汽车盗抢险,如果没有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已投保盗抢险,则可以申请由保险公司承担。
4、提供相关材料 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单、损失清单、车钥匙、行驶证及副卡原件、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登报寻车启事、停车场证明、停车费收据正本、权益转让书、公安报案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破案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封档证明(或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和养路费报停证明。
5、估算损失。在抵押车被盗抢3个月之内找回的车辆归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当全车被盗3个月仍未找回时,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按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即该车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的折旧额)赔偿,并进行2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每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 保险公司理赔后,如果被盗车辆又找回来,保险公司可将车辆返还给保户,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保户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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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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