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有哪些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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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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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是两种关键的法律文书。房产证确认房屋所有权,赋予占有、使用、赠予及处置房产的权利;集体土地使用证则代表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侧重于集体收益和处置。房产证针对单一房屋所有人,而土地使用证可能涉及整个村民小组。房产证主要用于房屋登记,维护房管局秩序,而土地使用证则强调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和收益权益。
农村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有哪些区别

一、农村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有哪些区别

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认可和确保土地使用者的法定权利的重要文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房产证则是证明房屋购买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买卖,成功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使其享有对所购房产的占有、使用、馈赠以及处置的法定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证书之间存在诸多差异:

首先,在产权性质上,房产证表明的是购买者通过交易成功获取的房屋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支持他们根据相关法规对所购房产进行全面的占有、使用、馈赠和处置的权利;

相比之下,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代表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拥有对集体土地的绝对占有权,享有获取收益和处置土地的权益。

其次,在所有权主体上,房产证只向特定房屋的唯一所有者发放,若该房屋拥有多个所有权人,那么房产证也将同时颁发给各个所有者;

然而对于土地使用证来说,只要在土地联产承包过程中不破坏村民小组(原生产队)边界规定,无论是以村或组的名义与农户签署承包合同,土地都应当明确由该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最后,就证书的功能性而言,房产证主要应用于房屋登记事务领域,并特别注重维护房管局系统运作的秩序与安全性;

反之,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国家严格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持有者享有得天独厚的使用和收益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违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之《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的土地都可在合乎法律的条件下对其所有权进行转移,换言之,这种情况下的流通程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书与房地产权属证书堪称为两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可明确某处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赋予其拥有、使用、赠与以及处理该房产的多种权利。相较之下,集体性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表示的则是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更加着重于集体利益所得和相应权力的行使。在现阶段,房地产权属证书主要为单一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合法性支持,而集存性土地使用权证书则有可能适用于整个村组或社区内的多个个人。除此之外,房地产权属证书主要用来完成住房登记工作,维护房管机构内部管理的井然有序,而集存性土地使用权证书则更加强调对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和收益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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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怎么办土地使用证?
办理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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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使用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使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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