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问题,通常情况下无法再度申请诉讼进行重新分割,然而,实践中确实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赋予当事人再次提起分割财产请求的权利:
(1)夫妻二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在该份协议中包含了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但其中却存在着明显的欺诈或者胁迫情节;
(2)当离婚协议生效以后,如若发现夫妻中的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出卖、破坏、奢侈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行为,意图侵吞另一方的财产。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到自身目的,故意欺骗他人,误导其朝着错误的方向思考,从而产生错误的决策的行为。
而胁迫则是通过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在他人的思维之中诱发强制效应,致使他人被压制在恐惧情绪之下做出了错误的决断。
无论是欺诈还是胁迫,都会导致他人作出与主观意愿相违背的决定,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决定都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在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所签署的分割协议中出现了欺诈和胁迫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再度提出分割财产的权利请求能够在司法判决中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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