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共同财产转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会采取一些策略来规避或隐形共同财产的分配。
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财产转移”。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对共同财产进行隐藏或者不告知事实真相;
2.个人擅自将共同财产转入他人账户或虚构证据;
3.通过借用他人姓名将共同财产转入其名下;
4.设计各种阴谋和手段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5.在境外设立信托从而改变共同财产的归属权;
6.利用保险以及相关金融产品进行理财投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对于婚后共同财产的判定方法:通常来说,在已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期间内,所获得的赠与财产、投资回报率、薪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连同双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明确归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应当被视为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解除之时,夫妇双方可能会运用各种所谓的“资产转移”策略来规避对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手段包括:隐匿实际存在的资产、借助不实陈述而形成的交易记录、假借他人名义进行操作、精心策划的阴谋、在境外开设信托机构以达到财产转移目的、利用保险及理财产品以及炮制虚拟债务等等。所有这些行为,无不在寻求逃避分配财产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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