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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是不可兼而并之使用的。
倘若二者在合同中同时有所涉及,当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只能选用其中一项作为处理方式。
这是因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同时设立两种竞争性的支付义务以便于单方面的权利滥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赔偿方式可否并用
在法律实践中,支付定金与承担违约金不得合并向违约者追偿,这是因为同时请求定金与违约金有悖于"补偿性优先、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依据约定自由选择运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对其进行追责。
然而,若定金未能充分补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害后果,则对方可进一步申请要求赔偿超过定金所代表金额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签订合同时,违约金和定金这两种赔偿方式不可轻易并行使用,此举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恶意或者不当利用相关法律条款针对合同中的权利进行滥用。倘若合同中已经包含了以上两种赔偿方式,当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时,只有其中之一能够被选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从而保证整个合同的公正性以及其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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