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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租赁契约提前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之问题,其解答并非统一而固定。
若是在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共识之后做出解约决定;
抑或是出现了法律规定或事先依法约定的解除合约的特定情形下进行的解约,皆不会被认定为是对契约的违反。
然而,若在前述情况之外,提前提出解除租赁契约的一方则会被视为违约行为,并须负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所涉及的赔偿事宜,应根据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如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则应支付全部租金的20%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
然而,当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租方遭受了巨大损失时,出租方可依据具体情况酌情提高其实际损失的赔付额,但需注意,最终预定的赔偿金额应不超出实际损失的3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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