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时,若用人单位坚持给予原先约定或所商定的待遇且未有所降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劳动者选择不再续签合同,也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反之,假如用人单位对于原先约定得劳动条件进行了降低,劳动者此时若对该条件感到不满并拒绝续签合同的话,用人单位仍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对此,如果最终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是雇主方,他们同样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期满被辞退不出补偿金应如何维权
在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则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倘若公司置劳动者利益于不顾,坚持撤销合同且连补偿金都不肯支付,那么劳动者便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支持与维权:
首先,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其次,向所在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调解;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未能解决问题,劳动者还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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