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标通知书是否属于合同范畴
中标通知书并不被视为正式合同,而实质上更接近于合同的作用。
它具有明显的承诺性质在其中,当建设单位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便意味着合约已经正式生效了。
然而,一旦招标方对中标情况进行恶意调整、更换施工团队或由投标者主动放弃已获得的中标项目,那么他们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可以废标吗?
在中标通知被授予之后,倘若招标方作出重大变更偏离了原有的中标决定,或者是中标者主动放弃这个项目的操作实施权,那么,他们必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信。对于已经被政府机关认定为中标者的人,他/她不能够任意地把这个中标项目转租给其他人或组织,同样地,也决不能将这个中标的整体方案予以肢解,然后再分次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合法签约的约定,或者经过招标人的书面许可,这个中标者是可以把中标项目中的一些不是主体工程、不是关键工程的子项工作分包出去,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士或机构完成这些工作。但是,那个接受这个服务分包的人也需要具备同等或者更高的资历条件,并且严禁二度进行供应商的分拆转移行为。作为中标者,无论是对租赁出去的子项项目,还是对剩余的整个项目,都应该承担起主要的法律责任,而接受分包的人则要为这部分的分包项目负起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尽管中标通知书并非正式合法的合同文件,但其内容蕴涵了重大的承诺,因此具有了某种意义上的合约效力。当招标单位向中标的投标人发送汇款确认书时,便标志着本项合约正式开始生效,从而开始执行相应权利和履行各自义务。假如在这个过程中有任何一方进行蓄意地变更(比如对投标条款进行恶意调拨)或者是中标者主动放弃了这个中标机会,那么他们两者都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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