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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之间,某一方的个人财物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个人财务;
其次是由于各种非自愿原因,如因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取的补偿或赔偿金;
再者就是根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约定,明确指定只属于某一方独自所有的财物;
另外还包括专为个人特殊需要而购置或使用的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应完全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是被认为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负债范围:由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在婚后经过一方明确批准认可后产生的债务;为满足婚后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借款,例如购买共同生活必需品时从银行贷款所获取的款项;因共同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导致的债务;由于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教育、培训学习中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当被视为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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