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返还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
彩礼返还规定如下:
1.未正式结为夫妇者;
2.虽注册登记但未经同居者;
3.男方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苦。
而同样的情况下,离婚过程中若未能退还彩礼,则需满足:
(1)已成为夫妇且已共同生活;
(2)没有注册登记却已长期共同居住,通常超过两年;
(3)同居期间生育孩子;
(4)彩礼已实际投入共同生活;
(5)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婚姻各方均亡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返还的比例法律规定是什么
1.若因支付彩礼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婚约被解除,返还彩礼的金额可依据其过失的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后酌情予以减少。
2.如果男女双方在未进入婚姻登记程序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满一年但不足两年,其中一方主张向另一方返还彩礼时,返还额度通常不应超过彩礼总额的30%;如共同生活时间为一年内且超过三个月,返还额度则通常不应超过彩礼总额的50%;倘若仅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返还额度原则上应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3.当因支付彩礼的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恋人关系解除,或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意外怀孕或流产时,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返还彩礼的金额可以适当再降低5%-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具体情况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发展阶段而有所区别:如果男女双方尚未正式步入婚姻殿堂或者仅仅是进行了婚姻登记却没有实际居住在一起,那么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倘若男方因为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状况陷入困境,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都应当考虑酌情予以返还。然而,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除非符合特定的条件,例如男女双方已经正式结婚并且共同生活过、未经登记就已经同居超过两年时间、育有子女、彩礼已经被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或者双方均已离世等等,否则彩礼可能不需要全部或者部分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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