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未签合同前定金能否退还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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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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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签商品房合同情况下,定金退还取决于双方约定或责任归属。通常,无明确说明时,消费者有权退款或协商;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不成,则有权索还定金;个人原因违约则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协商不成,建议积极沟通。若因合同条款争议无法签约,定金应全额退还。
商品房未签合同前定金能否退还

一、商品房签合同定金能否退还

关于尚未签署商品房合同的情况下所支付的定金是否能够得以退还这一问题,具体情况须根据事实进行详细评估和判断。

首先,我们需关注双方在支付定金时曾达成的共识或约定。

若并无明确阐明,那么一般的情况下,您有权申请退款,或者双方可适当磋商,寻求妥协之策。

其次,若是由一方缘由致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缔结,那么便适用定金罚则

譬如说,假设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缘故造成了买卖合同无法签订,那么您有权要求该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款项。

再者,如果此次失败是源自于您个人的原因,并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无掩盖相关实情,那么您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单方面索回定金,同时还应按照认购书中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若协商无果,建议您积极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一步沟通洽谈。

最后,若是由于对于商品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各项内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得未能成功签约的,我司应当全额归还您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二、商品房未签订合同前是否可以退房

针对商品房于未正式签署合同之前能否办理退房手续的事宜,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倘若购房者选择全额付款购买的房产已被证实存在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无法进行交付、即使通过验收亦确认主体结构质量达不到标准、交付之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并对日常生活居住产生了极大影响,或者是在双方已经签署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便将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或是私自将其设定为抵押财产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形时,那么此时购房者享有依法申请退房的权利。换句话说,倘若能够证明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做出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购房者就有权向对方提出解约要求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对于仅仅由于个人意愿改变而决定放弃购买房产这样的情况,通常难以实现退房的愿望。事实上,一旦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成立,那么除非具备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合理的特殊理由,否则单方面无端提起退房请求很可能会被视为违约行为,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下,定金是否能够退还,主要是基于双方事先商定或者各方面责任的归属来决定的。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明确的说明和规定,那么作为消费者,你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所缴纳的款项,也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但如果最后双方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开发商自身的过错,那么你就拥有了提出归还定金请求的权利;然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署是由于你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那么你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如你与开发商之间因为合同条款而存在争议始终达不成协议的话,按照国际通用惯例,定金应该全额返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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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能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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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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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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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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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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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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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2、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
3、办理商品房商业性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与市住房信贷中心或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4、买卖双方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地区县各局办理登记手续。
5、验收房屋,办理入住手续。
6、购房者按照与开发商协议在入住前或入住后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契约。
7、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领取房屋产权证。现在很多父母为自己未成年的孩子购买商品房,购房合同上的购房者是其未成年子女,但是这样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呢,未成年人能不能作为房屋的购买人,如果可以的话该怎样购买商品房,这些问题最好还是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谨防因为未成年人购买而致使购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未签订合同可否购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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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商品会怎样
[律师回复] 对于销售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商品会怎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销售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商品会怎样
1、立即停止侵权
销售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商品会被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时,只要销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就会被要求立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行为,并且还会当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商品。
2、接受一定罚款
如果发现销售侵权人通过售卖取得的违法经营额已经达五万元以上的,那么,相应地就会被工商部门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相应地也会被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会被从重处罚,不过这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你在售卖商标商品时根本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只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出谁提供的,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就是要求停止销售行为。
当然了,要是对这个处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处理:
1)、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中,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2)、找提讼
要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就此向人民。
二、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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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未签字,定金能退吗
关于未签商品房认购协议而缴纳的定金能否退还,关键看协议内容和责任归属。若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可协商退还;如因开发商不可抗力导致签约受阻,消费者可能有权请求部分退款;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签,则可能需支付违约金;若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共识,通常退还定金。具体情况需依据上述四个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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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
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
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
二、如何防范商品房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咨询专业律师,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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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的商品房退房需支付多少违约金
业主在购房合同中遭遇未规划或无法实施的飘窗问题,即使实物缺失,开发商仍需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必须执行;未明示则依据法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如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上调;反之,过高违约金可酌情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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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过得商品超过了三包日期商场应负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谁经销、谁负责”,消费者如果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一、三包的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二、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四、三包的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综上,尽管有三包,但也并非是全包,只有符合退货条件的才能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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