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倘若身为债务人的夫妻二人均为债务责任人,那么当该笔债务得到清偿之后,作为提供担保责任的人士,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追索。
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如无相关协议特别指定之外,保证人拥有在其所负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讨的权力,并且享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所有权限和权益,但同时要确保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任何利得或利益。
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为第三方人员将会取得债务人的合法法律地位。
一旦免责的债务承担生效之后,第三者将替代原来的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主体;
而原有的债务人则会被解除与债务相关的一切关联,独自面对债权人来承担己方的债务。
在这之后,假如第三方无法履行其应负的债务义务,那么债权人将不能再向原来的债务人施加压力,要求他们继续承担债务,只能选择向第三者寻求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补偿或者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种情况下,原债务人并不承担对第三者偿还能力的保证责任。
在并存债务承担有效建立之后,第三方推动其中加入到了债权的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务主体,与原有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连带负责债务;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已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好具体比例进行分担债务的,则应当依据该约定行事。
如若第三方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债务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同样也可选择请求原有的债务人来履行债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
本保证合同订立之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权益得以实现,故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任何情况,保证人均应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有权利在保证合同中额定担保合同效力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性,或者约定保证人需对主合同因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起担保责任。
然而,这种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实属无效。如果主合同合法生效,则有关担保独立性的无效条款并不妨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而倘若主合同无效,根据法律另有的规定,法院应将担保合同判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对于夫妇共同背负的债务,其中保人在依照合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之后,理应享有向债务人配偶追索的权利。在保证责任所涵盖的范围之内,保人拥有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权力;并且保人可依法行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种权利,但须确保此举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当保人接替债务人成为原债权关系中的当事人之后,原债务人即获得相应的免责权。当第三方未能尽职偿还债务之时,债权人只得依据法律规定向该第三方追偿,而原债务人则无需再就此笔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当两笔债务同时存在且无法分割的时候,双方应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共同负担债务支付义务,否则将面临着承担连带负债的风险。此时,债权人有权力在执行程序中自行选择,或者是请求原债务人履行部分甚至全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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