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算自动离职
如果您终止了现有劳动合同而未续签,这并不被视为自动离职的行为。
离职,是指雇员脱离其原有的职位以及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是基于劳动法规制度的现象。
需要强调的是若想解除现存的劳动合同,必须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即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由雇佣方与员工之间协商决定;
另一方面则是单独实施,既由雇佣方或员工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请求;
此外,也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解除。
如若用人单位选择维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工资水平等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然而员工却拒绝续约,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延续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雇佣方无需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相反,若用人单位试图降低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工资水平等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进而遭到员工的反对并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延续的,这时雇佣方则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来自于用人单位,还是员工本身,都不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都应给予对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计算,我们需要依照员工在当前这家企业的服务年限,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进行核定。
如果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超过一年且不到六个月的,那么我们将按照一年计算;
如果员工在本单位累积工作尚不足六个月的,那么我们将按照半年的时间来计算。
同时,我们会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依据,以此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有补偿吗
当劳动合同顺利期满而未能续订的情况下,若系用人单位方面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的决定,那么被雇佣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金,反之,如果是劳动者不肯续签新的合同则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唯一的例外情况则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除非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承诺或提升其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来劝诱劳动者继续签署协议之外,在依据本法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仍须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约篇章:解约确认与经济补偿责任繁细解析 在当前法律规定下,终止劳动合同并未等同于自动离职。在劳动关系的解除过程中,无论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还是由任何一方单独提出,都可以实现这一目的。然而,如果是因为某一方试图改变合同条款而导致的解约,那么该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员工而言,如果拒绝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损失费,但是反观之,如果员工愿意签署新合同,那么原用人单位则需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至于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量,则会根据劳动者在服务期限内所度过的时间及其日平均薪酬进行综合计算,具体而言,在累计工作日超过一年且不足六个月的情况下,视为服务满一年;而在该期限内未能达到半年的水平时,便按下述方法处理——将劳动者的服务期强制累加至半年进行核算。上述核算的基础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之内的平均薪资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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