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申请人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两种情况。
具体而言:
1.当员工遭受职业损伤或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确诊患有职业病时,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单位应于职业损伤发生之日或确诊罹患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所辖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倘若用人单位未能遵照上述第一项中的要求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则该工伤职工以及其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有权在职业损伤发生之日或确诊罹患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
二、工伤保险待遇是终局裁决吗
为确保劳动争议仲裁顺利地实现快捷高效的运作,我们确立了一种具有鲜明针对性且颇具创新意义的制度框架——“一裁终局”。此举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中得到妥善解决,无需进一步拖至诉讼阶段,从而显著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大幅度提升劳动争议仲裁的运行效率,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申请人,其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倘若有员工遭受了职业性损伤或者经确诊患有职业病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为该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职责,在此情况下,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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