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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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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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待遇法定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若员工遭遇职业伤害或被确诊职业病,单位应在30天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未履行,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工会可在一年内自行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申请人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两种情况。

具体而言:

1.当员工遭受职业损伤或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确诊患有职业病时,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单位应于职业损伤发生之日或确诊罹患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所辖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倘若用人单位未能遵照上述第一项中的要求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则该工伤职工以及其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有权在职业损伤发生之日或确诊罹患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

二、工伤保险待遇是终局裁决吗

为确保劳动争议仲裁顺利地实现快捷高效的运作,我们确立了一种具有鲜明针对性且颇具创新意义的制度框架——“一裁终局”。此举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中得到妥善解决,无需进一步拖至诉讼阶段,从而显著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大幅度提升劳动争议仲裁的运行效率,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申请人,其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倘若有员工遭受了职业性损伤或者经确诊患有职业病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为该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职责,在此情况下,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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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程序:1、用人单λ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3、用人单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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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享受工伤待遇的诉讼主体是怎么规定的?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申请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被告,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部分赔偿项目来源表述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而却没有对直接支付对象进行明确,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实际操作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项目赔偿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部分项目赔偿款则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从该规定解读,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主体应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除外)。
律师你好,前一阵叔叔在工地上工的时候,不小心被砸伤住院,但是现在承诺的工伤赔偿一直没有给,想要咨询一下工伤待遇支付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工伤待遇支付主体分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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