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亦即伤残程度鉴定)的首要前提条件是伤者必须康复并已完成出院手续,并且其已经获得工伤认定证明文件方可提出申请。
此外,关于此类申请的时间限制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若劳动者在康复出院之前便取得了工伤认定文件,则务必于康复出院之后的第十五日内提交申请;
若是在康复出院之后方获知工伤认定结果,则必须在获悉工伤认定书的当日起的第十五日之内递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劳动能力鉴定应在患者康复并完全康复出院之后,并且自身拥有了工伤认定证书才可开始进行。在康复出院之前已经确定存在工伤情况的,应当在出院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而对于在康复出院之后才得知自己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则需要从收到工伤认定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在第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申请。这是对时间要求极其严格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