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追加起诉与补充起诉有何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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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追加起诉与补充起诉的关键在于定义差异。追加起诉指在审理中发现漏网同案犯,依法追加入诉讼;补充起诉则发生在公诉后,针对先前或现有诉讼中的漏网者或新增罪行,对原有诉请进行完善。两者均是对诉讼范围的动态调整。
检察院追加起诉与补充起诉有何区别

一、检察院追加起诉与补充起诉有何区别

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追加起诉与补充起诉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二者的定义上存在显著差别。

其中,追加起诉是指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有尚未被绳之以法的同案犯,即可依法将其纳入诉讼程序予以审判;

而补充起诉则是检察院在向法院正式提交公诉状之后,倘若发现先前或现有诉讼中存在同案犯漏网或者未列举罪行的情况,便需要对原来的诉讼请求予以补充完善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二、检察院追加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追诉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以下三点重要因素:

首先,被追加为被告人的对象是否为法律所要求的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其次,应当征询并获得原告方的明确同意方可进行追加;

最后,必须确保追加申请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提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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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加、补充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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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检察院能补充新证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法官同意可以补充证据。
可以交给律师帮忙进行提交等,可以保留,在二审的时候提出。
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
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
《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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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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