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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追加起诉与补充起诉有何区别
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追加起诉与补充起诉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二者的定义上存在显著差别。
其中,追加起诉是指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有尚未被绳之以法的同案犯,即可依法将其纳入诉讼程序予以审判;
而补充起诉则是检察院在向法院正式提交公诉状之后,倘若发现先前或现有诉讼中存在同案犯漏网或者未列举罪行的情况,便需要对原来的诉讼请求予以补充完善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二、检察院追加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追诉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以下三点重要因素:
首先,被追加为被告人的对象是否为法律所要求的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其次,应当征询并获得原告方的明确同意方可进行追加;
最后,必须确保追加申请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提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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