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若原配偶的户籍仍然保留在男方居所地,那么当该地区面临拆迁时,女方对于存在房产所有权的住宅将会有权利与男方取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此房屋由男方独有并且在结婚之后并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扩大性建设及添加类似附属物的状况,同时,政府并不提供税收优惠作为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女方将不能取得任何补偿。
另一方面,假如上述宅邸是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在结婚后房子已经进行过扩建或增添附属设施等行为,那么在法律上这处房产的价值提升部分的拆迁赔偿,应由夫妻双方以各自50%的份额享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二、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在离婚后,户口具体的处理方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选择继续保留现有的户口状况,将其留在对方户籍所在地区。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存在夫妻双方关于户籍迁移的书面协议、法庭裁判书或是调解协议等明确的法律文件,则需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迁出户口。
其次,选择将户口返回至原始居住地,即在婚姻期间曾进行过户口迁移的原住址。若是作为原户主的原户籍所在地居民愿意接收的话,可以将户口迁回原始辖区。
最后,如有必要,可考虑申请独立户口。鉴于各地对于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独立户口所需满足的条件及申请流程也将随时间和地点变化而有所差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当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如果女方的前任配偶的户籍仍然保留在男方所处的拆迁区域内,并且该房产在婚姻期间属于双方共有或者是在婚后进行过扩建工程的话,那么女方便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即总股本的50%,来分享整个拆迁补偿的权益;反之,如果这处房产在婚姻存续期内仅仅被男方向个人购买,没有经历过任何形式的扩建措施,再加上当时的政府并没有提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话,女方就将失去主张获取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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