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充分理解和掌握构成撤销事项所必需的条件,举例来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是否进行了放弃自身债权或者对债权担保进行取消再到无偿的转移财富等行为;
其次,必须熟练掌握撤销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常见做法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撤销目的;
最后,亦要严格遵循撤销权的有效行使期限,即债权人理应对已知或可能知情的相关撤销事项给予一年的宽限期予以审查并决定行使撤销权与否。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善意能撤销吗
撤销权作为一项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唯一的行使主体自然应当是债权人本身。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1)当债务人擅自无偿馈赠或者遗赠财产,从而导致其财产减少不能清偿债务;2)债务人通过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来免除债务;3)债务人放弃尚未到期但具有高度现实可能性的债权;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共同故意延长履行期限至债到期后无法清偿;5)债务人主动放弃担保物权;6)债务人以极其显著的不合理价格将财产转移予他人;7)债务人以看似超出常规范围的高价收回财产;8)债务人自行以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以减小自身对债务的负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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