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认定书签署后是否仍需调解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签订后是否需要达成调解的处理方式,主要考量的因素是双方对此的意愿。
具体来说,当接收到了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所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报告,甚至在上一级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进行了维护的情形下,事故当事人都有权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提出关于组织调解的请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于不满的责任判定书,当事人可尝试申请复议来争取成功修改。在规定中,明确指出,当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持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核。如果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责任划分不够公正公平等情况的话,他们应该发出指令让负责这个案件的原机构重新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并给出新的明确的认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依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裁决公布之后,进行调解并不具有法定性质,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基础之上。一旦接收到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对其结果表示认同,那么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事故双方均有权利向当地交通管理机构提出调解请求,即便对于上级政府交通部门所维持的认定结果没有任何异议也不例外。是否进行调解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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