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公证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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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股本变更可自愿选择公证,非强制要求。公证在股权转让、个人无法到场、保障权益共识或作为法律凭证等情况下,能有效规避潜在风险,增强交易的公信力和可追溯性。
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公证

一、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公证

公司股本变更事宜可申请予以公证,然而这并非强制性的程序。

若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则进行公证或许有助于规避潜在风险:

1、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事务,各方当事人心存疑虑之时;

2、所有者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亲临现场签字确认,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之时;

3、当事人双方均认为公正介入对于保障权益具有必要性之际;

4、在设立字据并将其作为日后其他法律程序之凭证等特定场合。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股权转让是利好还是利空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股权转让均会被视为对现持有者极为有利的一则消息,但对于在场外观望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却常常被视作不利因素的象征。股权转让即为股东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予其他股东或公司外部的其他投资方的行为,这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相较之下,股本转让则是由公司的股权所有者出于自愿性的考虑,依法将自身所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本让渡给他人,而接受转让者据此依法逐步获得了对这些股权的所有权。由于股份实际上呈现出的形式便是股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会看到更多以股票转让的形式体现的股本转让行为。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本变更与否,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意愿,并无强制性的规定需求。公正行为在涉及股权转让事务、股东因故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以及达成利益保护共识或者被用作法律证据等关键环节上,能够有效地规避潜在的风险因素,从而强化了整个交易过程的可信度与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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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应否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和同意解答:股权转让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叉务,只要符合自己利益的需求即可,不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对待: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递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控铷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行为的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有个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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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三、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四、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五、出资未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六、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七、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答: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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