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将以拘役加以惩罚,并且还需同时判处罚款。
然而如若在这个危急情况下还引发了其他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那我们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中处罚最为严峻的那部分进行罪行定夺和惩处。
这也就意味着,在面临着危险驾驶行为与其他法律条款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的情况下,我们在进行罪行判定的过程中必须要优先考虑适用那些更为严厉的刑罚。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危险驾驶罪是完全有可能被加重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