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是刑事拘留都要3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警察部门对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若判定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即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机构提交审查及许可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审批申请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较为频繁地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以团伙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嫌疑人,相关部门有可能将其审查及批准申请的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因此,刑事拘留的总天数并非固定为三十天,而是会随着案件的具体状况以及警方提交审查及许可申请的适时而有所差异。
如若某起案件因情况特殊或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身分重大等因素,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天。
但是我们需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并非法律硬性规定,而只是根据案件实际需求与法律规定所做的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是不是刑事拘留就要判刑
事实上,刑事拘留并非必然预示着最终会面临刑法的惩处。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针对涉嫌触犯刑法的个人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功能在于防范潜在罪犯逃避刑事调查或者干扰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关于是否应当判处刑罚,这必须经由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公正审理并依据充足的证据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为有罪者,甚至存在可能的无罪情形时,那么该名嫌疑人便有可能获得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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