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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主办警察可以帮我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行使。
作为公安机关重要组成部分的主办警察,在理论层面上,他们完全具备办理取保候审相关手续的资格与能力。
然而,实际操作中能否由主办警察亲自操办此事,则需视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分工及相关规定而定。
若主办警察确实拥有办理取保候审事宜的职责与权限,他们势必会竭诚为您提供协助,帮助您顺利进行取保候审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系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手段,它本身并不能豁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当主犯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经法院认定其涉及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既定的事实,则依然有可能面临相应刑罚的处罚。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会根据案情的复杂性、相关证据的说服力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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