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批准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又或者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再者就是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办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情况下,他们都是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
因此,在批准逮捕之后,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需要我们具体地分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案情以及实际状况,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批捕后可以会见律师吗
在获批逮捕之后,相关人士有权申请与辩护律师会面进行交谈。辩护律师有权利与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见面及信件往来交流。而其他类别的辩护人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特别许可,才能够与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见面及信件往来交流。当辩护律师持有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时,他们有权请求与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看守所应立即为其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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