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否有案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若犯罪行为发生时年龄未满十八岁且受到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者,必须采取措施对与其相关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换言之,倘若某人在尚属青少年时期曾因触犯法律而收监,然而终审所判刑期不超过五年,那么这种情况下,此人往往并无犯罪记录。
其犯罪档案将会被列入保密范畴,且非司法机构为调查案件所需或特定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法规执行查询之外,任何人或团体皆无法获取此等信息。
所以,若有人仅遭刑事拘留而未能在法庭上被判定有罪,或者即使被判定有罪,但受罚时间低于五年,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将无需背负犯罪记录的“包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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