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相关内容,包含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事罪责主要表现为拘役与罚金两种形式。
具体来看,以上提到的所有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罪范畴,例如追逐竞驶、因酒精滥用导致的驾驶行为、严重超载与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有高度危害性的化学物质等。
而如果涉及到特定动物,例如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方未能有效地管控这些动物,并在某些情况下仍使其处于活动状态中,同样应当对此类行为承担起刑事法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接受相应的惩罚。
然而,若此类罪行还同时涉及另一个不同的类型的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法文内容所述,危害交通安全之罪责涵盖了诸多行为类型,例如无节制地急剧加速行驶、酗酒驾车、过度载人载货或驾驶速度超过法定标准、违反有关运输化学危险品的法规等等,此外亦包括对活动过程中特定动物缺乏严格控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涉案人员将会遭受拘役并处以相应罚金。倘若这类违法行为还伴有其他罪行存在,那么将会按照较为严重的罪名予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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