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如何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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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特定关系人如国家公职人员的直系血亲、配偶等,利用公职人员的职权或地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贿赂金额较大或其他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离职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亦适用此规定。
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如何定

一、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如何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所述,以受贿罪追究特定关系人间的刑事责任的标准为:国家公职人员直系血亲、配偶及其他与国家公职人员存在紧密关联之人,通过借助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活动,或者借助他们所具有的职权或社会地位所缔造的有利环境和条件,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他人无偿索要或接受贿赂,且只要这些贿赂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或具备其他严重情形时,便足以触犯本罪。

关于犯罪认定方面的详细规则如下:在贿赂金额达到较大程度,或同时具备其他较恶劣情节时,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附加罚款;

若贿赂金额巨大,或同时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款;

而当贿赂金额特别巨大,或同时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应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附加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

另外,对于已经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血亲、配偶及其他与他们存在紧密关联之人,若他们利用前任国家公职人员原有的职权或社会地位所缔造的有利环境和条件来实施上述行为,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特定关系人行贿罪标准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共有七项立案标准,其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1、行贿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

2、对三名以上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行贿;

3、利用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作为行贿资金;

4、采取行贿手段以谋求职位升迁或岗位调整的不正当利益;

5、对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行贿,并实施非法活动的;

6、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行贿,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性的行为;

7、导致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特定的社会关系人员,例如国家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及配偶等,在其职务或地位的影响下,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接受财物,将被认定为受贿罪行。具体而言,若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贿赂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且还必须承担相应罚金。而如果贿赂的金额明显增大,甚至伴随有严重情节,那么将会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时还有可能遭受罚金的处罚。更为严重的是,若涉及到非常庞大的贿赂金额以及极其严重的情节,那么可能会触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在此基础上,还需额外执行罚金或是没收个人财产。同样,对于那些已然离开公职岗位的人士及其特定关系人员,也应该受到相同的法律约束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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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我朋友是国有企业的高管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三十万元,构成受贿罪吗?会被判多久呢?
[律师回复] 你好,你朋友的行为构成罪,三十万元,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第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根据《[l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lw]》第条,、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根据《》第条,【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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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
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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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形式和特征有哪些? ?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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