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只能等吗
取保候审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只能坐以待毙。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可能被判处在管制或拘役刑期内,或者独立适用某种附加刑的犯罪者、被告人均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反之,若犯罪者、被告有被可能判处较长刑期且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同样也可适用相关法规。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身患严重疾病、自身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或者因拘留期满但案情尚未结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也都依法享有这一权利。
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任务将由各级公安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来完成。
换言之,这是一项法定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提供了在等待审判期间继续工作谋生,养家糊口和照料家人的机会,而不必完全消极地等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只是暂时释放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释放,实质上就是罪犯自关押之地被释放,并重获自由,然而在这之前,他必然因为某种原因而身陷囹圄。而就其实际情况来看,释放只不过是罪犯获得自由前必须要经过的阶段而已。
其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有权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多种形式的刑事强制措施。若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不再需要继续被关押,但仍需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释放之后,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被释放之时,须签署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接收由司法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于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患严重疾病、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然未能审理终结的人员,亦可批准采取该项措施。此举旨在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在审判阶段正常开展日常生活及工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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