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属于受害者吗
协助、干扰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并不属于受害者的范畴。
根据我国的刑法典之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这种行为识别为,明确知悉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向他们提供技术支援或者帮助的行为。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行为人成为了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并非受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属于哪一类
帮信罪是一种明确归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范畴内的犯罪行为。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即指任何个人或团体实施的破坏性行为,其严重程度足以干扰和妨碍国家机关对整个社会的有效管理活动,损害社会正常运转秩序的现象。而所谓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则特指对国家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乃至各种社会事业机关所执行的管理职能造成阻碍或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协助和干扰信息网络安全的过程中,行为人并不属于受害者的类别。依据中国现行刑法典相关条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此类行为做出了详尽定义,即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但依然对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这类行为实质上已构成犯罪活动中的关键环节,行为人由此成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参与者,而非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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