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以及第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涉及醉酒驾驶行为的刑事案件拘留程序如下:首先,公安机关实施拘留行动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拘留证;
其次,拘留行动顺利完成后,须立即将被拘留之人送往公安部门设立的看守所予以关押,且此类关押时间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再次,除非是在难以通知到被拘留者家属或该家属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下,否则应在拘留行动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有关情况;
此外,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公安机关亦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最后,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者进行讯问,此项工作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完成。
另外,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则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为其开具释放证明书。
以上程序旨在确保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尊重与维护,同时也保障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及高效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醉驾刑事拘留算服刑吗
醉驾行为应判定为拘役而非拘留。拘役作为一种严厉的刑事处罚形式,表示当事人已经被认定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驾车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被处以拘役及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严重者;
(三)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载乘客或严重违反规定速度行驶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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