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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夺罪是否可以附带民事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当受害人因被告方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其享有提起附加民事诉讼的权利。
据此可知,若抢夺案中的受害者遭受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资格提出附加民事诉讼,向被告方索求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抢夺罪是否可以不予起诉
在特定情况下,尽管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取了被害者的谅解书,但这并不足以抵消其所涉嫌的抢夺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抢夺罪属于典型的公诉案件,即便被害人并未表达出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责意愿,人民检察院仍有权以原告身份,依据相关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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