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行为属交通肇事罪
所谓交通肇事罪,乃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进而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严重伤害、死亡或者给公共和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某人在驾车过程中有违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例如超速行驶、醉酒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最终诱发交通事故并产生如上所述的严重后果时,其相关行为便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若涉案司机在此次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离现场,抑或是存在其它更为恶劣的情节,则面临的刑事处罚力度将会更为严苛。
尤其是对于因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涉案司机将可能被判处更为长期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哪种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系一项严重犯罪,其定义为以出卖为主要目的,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及中转等手段来达到控制和转移儿童的目的。此种行为形式多样且复杂,涉及到诱骗儿童离开监护人、未经许可擅自获取儿童、将儿童卖与他人或为他人获得儿童提供协助等多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关于交通肇事罪,这是一项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并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时,由于驾驶员的过失行为而酿成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甚至死亡或者对社会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这类违法行为涵盖了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饮酒后驾驶以及过度疲劳驾驶等情况,一旦导致了严重负面影响,那么就可以判定为刑事犯罪。特别是如果肇事者在事件发生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恶劣情节的话,那么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会更加严重。尤其是涉及到因逃逸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肇事者很可能会面临更为漫长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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