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取保候审三次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允许实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
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次数上限,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程序要求,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因此,从理论层面来讲,只要符合必需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理论上可以多次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在现实中的司法实践中,每次是否能顺利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可能会受到各种具体情境和司法实践因素的左右,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风险评估、案件的推进状况、社会危害性的评估等等。
因此,关于是否能够进行第三次取保候审,需视具体个案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
总而言之,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尚无明确的取保候审次数限制的规定,但是否允许进行第三次取保候审则须根据具体个案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判断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可以取保候审么
这两种方式皆可采纳,然而在实施前需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其涉及的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其次,此种情况下,犯罪者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给社会带来额外的风险;
再次,若犯罪者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问题;
最后,若犯罪者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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