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需要谅解书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对于以危险方式驾驶车辆行为进行定罪量罚时,可以适用的刑事处罚措施具体为拘役以及罚款。
然而,本法条款并没有对是否需要有受害者出具谅解书才可确定犯罪者的罪行或者调整其刑期加以明确。
由此可见,按照我们目前所遵循的法规,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判决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受害一方递交谅解书。
尽管谅解书可能会被视为量刑时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但是它并非是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惩处措施主要包括短期有期徒刑以及相应数额的罚金。然而,法律上并未明文规定在对这类犯罪案件作出裁决时,必须要求获得受害方出具的谅解书作为参考因素。尽管谅解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量刑结果,但它并非是法定的必备要件。因此,在处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程序中,我们不能过分依赖于受害者的谅解书,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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