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规定来看,对那些涉及强制猥亵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究竟能否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措施,须要根据其实际状况与情况进行深度考量并得出结论。
如果,诸如该类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能够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比较轻微的处罚方式,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至于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潜在风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是可以允许其进行取保候审的。
反之,若此类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是在采取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同样也是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的。
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情况,或者是正处于孕期并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只要在采取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同样也是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的。
最后,如果在案件审理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却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也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因此,对于涉及强制猥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他们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评估。
只有当满足了其中任意一项条件时,理论上才具有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权衡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强制猥亵可以私了吗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刑事案件作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处理的公共诉讼案件,并不支持私自了结此类事件。尤其是针对涉及到性骚扰和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疑难问题,法律更明文规定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和惩罚。既然此罪的主体为所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那么无论其职业、身份或社会地位如何,一旦触犯相关律条,均可能成为该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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