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将原先的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措施的特定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充足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且被认定构成法定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是尽管已经施行取保候审措施,但依然无法完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妨碍口供真实性或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者、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试图自杀或逃跑等情形;
再次对于已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行为,预估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情节严重或者是曾实施过犯罪行为且身份尚未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应依法逮捕;
最后,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亦可依法逮捕。
在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是否真诚悔罪、积极认罪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变更取保候审的时间怎么算
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限应自相关部门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日起计起。
值得留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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