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获得保释候审的首要前提条件即为“身患重大疾病甚至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同时正在孕育或抚养新生儿的女性嫌疑犯或被告,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将不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危害性影响”。
因此,病例报告这一作为用以证明相关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特定疾病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直接证据,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决定其是否符合获准保释候审资格的关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病情证据怎么开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当事人患上严重疾病,对其刑事审判并无任何实质性影响。只要案情清晰明了,证据确凿且充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定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即便被告身患重疾,仍需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准予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4)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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