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要花钱吗现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当在押人员所受到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且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审结之时,看守机构有责任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此信息,以期尽快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这就意味着,在刑事拘留阶段,看守所将对被拘留者的状况进行严密监控,并且在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督促办案机关加快审理进程。
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无需承担任何直接的经济负担,除非涉及到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费用,例如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等。
若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看守所还需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的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当在押人员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相关案件尚未审结之时,看守所必须立即通知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司法机构加快审理进程。在此期间内,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否则被拘留人无需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倘若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看守所应当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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